保樂美 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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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e級棒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商品條款

備查文號:111年05月27日 宏壽傳字第1110001106號

年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名詞

  •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以當期你繳出去的保費,先扣掉一些保險公司相關成本(例如附加費用等)後,再依宣告利率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

  • 宣告利率
  • 附加費用
    • 附加費用=你當期繳出去的保費中是用來支付保險公司的行政作業等相關成本。
      如:當期繳保費10萬,附加費用率2.80%,那你當期繳給保險公司用來支付相關成本=2,800元。
    • 詳細費率資訊請看下附表一
  • 解約費用
    • 提早解約會無法完整領回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相關解約費用算法請看下附表二

附表一:附加費用率表

附加費用率 附加費用
 2.80% 當期保險費×附加費用率

附表二:解約費用率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解約費用率表 5.0% 4.0% 2.0% 1.0% 1.0% 1.0% 0%
保單年度 5 6 7  
解約費用率表 1.0% 1.0% 0%  

※解約金=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1-解約費用率)。

 


領年金

根據需求自由安排領回方式

依據您的人生規劃,投保時可選擇於第6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領回或每年領!

※但不得超過第20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第20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晚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0歲之保單週年日。
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金給付開始日前1日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保單條款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方式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但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10歲為止。
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30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送達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60日前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警語與注意事項說明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宏泰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宏泰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險為利率變動型商品,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依宣告利率變動;宣告利率將隨經濟環境波動,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宏泰人壽不負最低宣告利率保證之責。
本保險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其詳細保障範圍及條件皆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保險非存款商品,無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宏泰人壽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宏泰人壽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2.80%,最低2.80%;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客戶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068-268)或網站(網址:https://www.hontai.com.tw),以確保您的權益。
本商品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契約條款為主。
本公司免費申訴專線:0800-06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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