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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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e起安心定期壽險

商品條款 各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備查文號:111年 1月 20日 宏壽傳字第1100002716號
修訂文號:112年 2月 9日 依111.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並經診斷確定,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警語與注意事項說明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 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宏泰人壽e起安心定期壽險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為15%;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客戶服務中心(客戶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068-268)或網站(網址:https://www.hontai.com.tw/),以確保您的權益。歡迎至宏泰人壽網站,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或至本公司各機構(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通訊處)上網查閱下載,亦可電洽客戶服務免付費專線或各地分公司。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及其參考特徵,請至本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hontai.com.tw查詢。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契約條款為主。
本公司免費申訴專線:0800-068-268
宏泰人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56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