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名詞解釋——時間

保險名詞解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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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是要計算保險費的,它是以足歲計算,買保險當時若超過上次生日半年,那麼保險年齡就要以下次生日的年齡計算,簡單的說與四捨五入類似。

寬限期間

考量萬一保費到期保戶手頭比較緊而一時繳不出來,保險公司會給保戶30天緩繳的時間(類似房貸利息展延),這個緩繳時間就是寬限期間。如果保費是月繳或季繳,這個寬限期間就從保費到期後起算30天;如果保費是年繳或半年繳,保險公司會用掛號信通知保戶,這個通知的程序稱為催告,那麼這個寬限期間就從催告到達(通知是保戶收到掛號信)起算30天。

保戶萬一在寬限期間內不幸發生保險事故,雖然來不及繳保費,保險公司仍會負擔保險責任,可是會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尚未繳交的保險費;如果保戶在寬限期間期滿仍未繳付續期保費,保險契約將停效,保險公司就不再負保險責任。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壽險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簡單的說,保戶原來投保的是儲蓄性質且保費較高的終身保險,繳了幾年之後因手頭較緊,可以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當作躉繳保險費購買保險金額相同的保費較為便宜的定期保險,繼續享有保障。至於這個保障能持續多久,那就要看當時所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多少而訂。

減額繳清保險

把保單累積的價值準備金,當作躉繳(一次繳清)的保費,將契約條件變更,改為保險種類相同,保障期間相同,但是保額相對比較低的保險商品。

停效

若保戶在30天寬限期間屆滿時仍未繳交保費,那麼保單將在寬限期間屆滿時隔日暫時停止效力,就是所謂停效,在保單停效期間被保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理賠。

復效

保戶可於保單停效後2年內(但最遲須在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可申請保單恢復效力,這就是復效。保戶在保單停效6個月內,繳清未繳的保費,保險公司就必須無條件接受復效,但是若超過6過月申請,保險公司可以審核,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變差了,保險公司就有可能拒絕。

失效

如果保單停效超過2年而保戶沒有申請保單復效,那麼這張保單就失去效力,簡單說就是作廢。保單一旦失效,就無法再申請恢復效力了。

繳費期間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繳交保費的期間,如6年繳費或10年繳費等等。

契約審閱期

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買保險前,保險公司應提供保戶至少需要3天審閱商品條款。

保險期間的延長

如果被保險人(受到旅平險保障的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是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之內,但卻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受到旅平險保障的人)所能控制,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受到旅平險保障的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承上)前項被保險人(受到旅平險保障的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如果因為遭到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止。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受到旅平險保障的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起訖日至結束日。

保證期間

依照本契約內容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受到年金險保障的人)是否生存,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的期間。

保證給付

年金險契約保證期間分為10年和20年,投保時可以自行選擇。

年金累積期間

年金給付開始時,以當時的預定利率、宣告利率及年金表計算第一年年金金額,第二年以後以宣告利率及上述之預定利率調整各年度的年金金額。

保單週年日

就是投保日滿一年的同一日。

年金生命表

保險公司用年金生命表(預定死亡率)來計算保戶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

宣告死亡判決

法律上創設「死亡宣告」,由法院認定該失蹤人已經死亡了,並讓他生活中心的法律關係終結。關於失蹤而宣告死亡的要件如下:(一)普通失蹤七年 (二)八十歲以上之人為三年 (三)因特別災難而失蹤者,例如失蹤地發生大地震、或戰爭、或類似911恐佈攻擊事件失蹤人洽巧在大樓內。失蹤人如有上述情形,經利害關係人(配偶、繼承人、債權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嗣經法院判決確定「死亡之確定日期」,該日期即為推定之宣告死亡日期。